济南:明年起绕城高速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
新华社济南10月1日电(记者王志)记者1日从山东省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获悉,《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》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,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,违者将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
济南市规定,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,改善大气环境质量,控制噪声污染,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,以及济南长清区、章丘区、平阴县、济阳县、商河县城区范围内区域,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此外,机关办公场所;文物保护单位;车站、码头、飞机场等交通枢纽,高速公路、隧道、高架路、立交桥,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;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福利院、敬老院;商场、集贸市场、风景名胜区、公园、室内公共娱乐场所、公共文化设施、宗教活动场所等,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根据规定,重污染天气期间,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。同时,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,不得销售(储存)烟花爆竹。
遇有重大公共庆典,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经济南市政府确定,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。获得许可的,由济南市政府发布公告。
济南市明确,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,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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